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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天津創業環保集團工作人員正在檢查氰化物解決設備的運行情況。 濮陽信息港發
昨天( 27日),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第16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通報,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與事故相關的11名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依法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瑞海企業及其安評企業目前有12名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人被依法監控居住。 進一步,國務院調查組深入調查,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偵查工作力度,對涉嫌犯罪的檢查到最后,決不姑息。
□追究責任
6個部門被指出缺乏監管力度
最高檢查通報稱,天津港“8.12”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后,檢察機關積極介入事故調查。 調查顯示,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作為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領域的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工作負有審查、監管等職責,相關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違反經營許可證發放,對瑞海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監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公司特別是危險品經營公司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及時檢查和發現有關負責人監管不善、瑞海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依法查處,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作為本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庫業務計劃負有批準責任,有關負責人知道瑞海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場所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 違規批準該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業務計劃。
天津新港海關相關負責人在危險品進出口監管活動中,未對員工承擔重大責任,對瑞海企業日常監管工作人員調查失敗,及時發現其違法從事危險品經營活動,未進行調查。 為不具備資質的瑞海企業開辟綠色進軍通道,放任瑞海企業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天津港(集團)企業作為港區公司的管理單位,對本轄區內的經營公司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職責,相關負責人疏于管理,未對瑞海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予以較為有效的糾正和處置。
專責小組還發現,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違法行使職權、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瑞海企業通過安全審查,不具備資質的瑞海企業通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審查。
11名官員被立案調查
通報顯示,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檢察機關對11人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因涉嫌玩忽職守的10人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
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副廳級,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
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高懷友(副廳級)
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春波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立明
天津海關副關長兼新港海關關長王家鵬(副廳級)
天津港(集團)有限企業總裁鄭慶躍(正廳級)
天津港(集團)有限企業總裁助理李洪峰(副廳級)
天津港(集團)有限企業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
涉嫌濫用職權的1人
交通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
涉案公司12人被獄警逮捕
另外,公安部表示,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立即展開了調查工作。 8月14日以來,依法對瑞海企業及相關人員以涉嫌嚴重責任事故罪、非法貯存危險物質罪立案偵查。 8月20日,對依法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天津中濱海盛安全評價監測有限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涉嫌提供虛假說明書文件進行了立案偵查。 目前,依法對瑞海企業董事長于學偉、副董事長董社軒、副總經理曹海軍、劉振國、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經理郭向濱、財務總監宋齊、操作部副總經理李雅翔、天津中濱海盛安全評估有限企業評估師曾凡強等12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 事故中受傷的瑞海企業總經理單峰、負責安全的尚慶森副總經理兩名嫌疑人正在依法監控居住。
□動態
145名受害者全部確認了身份
昨天,記者從事故現場信息中心獲悉,截至當天下午3時,共發現遇難者145人,身份145人。 其中,公安消防員21人,天津港消防員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員48人。
目前還有28名相關人員。 其中包括3名公安消防員、13名天津港消防員、2名民警和10名其他人員。 住院治療人數474人,重癥7人,重癥21人,累計出院323人。
高濃度氰化物解決裝置的有效化
昨天,位于爆炸核心區水坑南側的原汽車儲存區內的積水廢水基本干燥。 該停車場占地約3萬平方米,爆炸事故發生后,有4000-5000噸的水坑。
位于核心區的高濃度氰化物解決設備投入使用,由調節池、一次臭氧破氰反應塔、二次臭氧破氰反應池、活性炭和脫氰菌深度解決、次氯酸鈉二次深度解決5個環節組成,白天污水解決能力為1000~5000立方米。
另外,占地約2萬平方米的防滲池即將投入使用。 防滲墻建在距離核心區約4公里的天津港海鐵1號線,用于儲存從事故現場清除的污染土。 池子里鋪著由2塊防滲膜和3塊土工布構成的防滲層,池底防滲層上面鋪著約5厘米厚的沙子和8厘米厚的連鎖磚。
又有三家房企想回購受損的住宅
昨天下午,在前五家房地產公司宣布組成“天津房地產公司社會責任聯盟”后,又有三家房地產公司宣布加盟。 分別是:萬科集團天津萬港投資有限企業、天津瑞灣投資快速發展有限企業、大振華(天津)灣工程開發有限企業。 他們承諾將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受理和處理受損房屋業主提出的需求。
日前,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企業、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企業、天津房建快速發展集團有限企業、天津海泰控股集團有限企業和天津天持股有限企業5家國有房企組成“聯盟”,按照“市場大致”購買居民想出售的住房,房屋維修完畢后,及時上市。
從今天開始判斷居民室內財產的損失
天津政府官網昨天表示,將從8月28日開始開展居民室內財產損失判斷工作。 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咨詢天津市保險領域協會,選擇4家保險公估企業。 四個機構按照統一的業務流程和定損標準開展判斷工作,被害人可以從中自主選擇一個加以明確。 4家單位分別是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泛華保險公估有限企業、北京安恒信保險公估有限企業、北京君恒保險公估有限責任企業。
保險公估企業對此次事故中受損房屋的室內財產,包括裝修(被收購房屋除外)、家具、家電和潔具、生活用品和其他財產(不含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損失,予以判斷并給予貨幣補償。 房屋的主體、檐、屋頂、門窗、電梯等公共部位由政府相關部門修繕,不在此次損失判斷范圍內。
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違法行為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重大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決超越職權、違法決定、無權決定和解決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解決公務,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根據《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根據《刑法》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濮陽信息港
(責任:楊淼)
標題:“天津爆炸11名責任人被立案 六部門被指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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